第八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清理方式可以全面清理,也可以专项清理;可以阶段清理,也可以即时清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向法制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法制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意见。

对需要进行个别修改、局部修改或者废止的多部地方性法规,可以采取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一并提出法规修改或者废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修改内容较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采取单独修改的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按程序列入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