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八章 协同立法第七十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制定立法计划,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项目,应当征求北京市、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意见。制定地方性法规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内容的,应当征求北京市、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