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协同立法,坚持协同发展、互利共赢、求同存异、优势互补、重点突破、成果共享的原则,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高质量发展。

建立健全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规划计划协同、立项论证评估、法规联合起草、信息互通共享等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