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批准程序第五十六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文本、说明、立法依据和其他必要的资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