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批准程序第五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提请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三十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应当在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的五十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省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