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能按时提交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转入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