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文本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驻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