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法制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法规草案修改建议文本。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