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回答问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