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但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中对该法规案已经提出审议意见且没有新的意见的,可以不再提出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