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