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相衔接。

设区的市、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立法计划确定后,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