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一般采用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等形式:
(一)对某一事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一般采用条例;
(二)为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一般采用实施办法;
(三)为实施上位法作补充规定,或者对某一事项、某一方面内容作出规范的,一般采用规定;
(四)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名义对某一具体事项作出法规性质规范的,一般采用决定;
(五)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程序性活动的,一般采用规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