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一般不做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确需调整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