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计划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拟订立法计划草案,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