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应当在本届任期开始的六个月内完成立法规划编制。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本届常务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三个月前,启动下一届立法规划草案项目征集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综合研究,启动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拟订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