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计划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制定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