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协调其他依法行使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开展噪声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