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