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在学校、医院、住宅小区、机关、科研单位、图书馆、疗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的,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白天最高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最高不得超过45分贝;在其他区域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的,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白天最高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最高不得超过50分贝。

宗教场所等在日常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