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避免产生噪声对他人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他人造成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