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