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的产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已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的落后工艺和淘汰设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