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