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城市高架、轻轨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