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