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给予罚款:
(一)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的,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三)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四)公交车等机动车辆上的广告画面和字迹陈旧、污损,未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对广告经营者或者车辆营运人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五)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摆摊设点的,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六)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对行为人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八)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