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二)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