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违法行为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