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擅自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调整:

(一)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情况,确需调整的;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

(三)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

(四)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