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组织实施勘界定标,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地域边界、生态系统类型和主要生态功能,并设立统一、规范的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