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第三章 发展泛口岸经济第二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动进口资源在口岸和腹地产业园区落地加工,推动经济通道向通道经济转变、过路经济向落地经济转型。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