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打造内外联通的开放物流体系,构建区域物流合作机制,建设东中西区域物流通道网络和供应链协同分工体系,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全面融入国内大循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