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第二章 提升桥头堡功能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铁路、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以跨境通道和口岸建设为重点,对接口岸集疏运设施网络,提升口岸集疏运能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