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铁路、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以跨境通道和口岸建设为重点,对接口岸集疏运设施网络,提升口岸集疏运能力。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