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进通畅、高效的综合运输大通道和物流大通道建设,优化通道沿线产业布局与分工合作体系,发展物流通道经济。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