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普通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普通口岸差异化协同发展,完善普通口岸通关服务保障功能,提升口岸通道功能,为跨境人员往来、货物贸易通关提供优质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