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中欧班列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班列开行布局,加强与沿线省份合作,推进中欧班列扩容提质,提升本地参与度。

自治区提升满洲里、二连浩特中欧班列服务能力,推动乌兰察布国际陆港建设,拓展双向货源组织形式,促进物流落地、贸易落地和加工落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