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省、市标准和技术规范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每株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采取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等方式过度修剪的,处树木评估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