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行道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树木评估价值五倍的罚款;擅自砍伐其他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树木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