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其他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执法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