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处以被损坏物评估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