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