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绿地管理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损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