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第四十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关于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案件,并在办结后五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