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市绿化、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监督检查情况、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