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控制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密切与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依法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办毁绿案件,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