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并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因生产或者交通事故等原因损毁城市绿地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应当赔偿。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