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修剪树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不得采用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等方式过度修剪。未经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剪城市树木。城市绿地内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树木,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因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