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修剪树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不得采用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等方式过度修剪。未经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剪城市树木。

城市绿地内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树木,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

因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