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敷设各类管线、建设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现有树木:(一)敷设通信电缆等管线,距离树干外缘不得少于一米;(二)敷设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等管线,距离树干外缘不得少于一点五米。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告知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